- A. 由商场承担侵权责任,赵四无责任
- B. 由赵四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 C. 由赵四和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D. 由赵四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无责任
答案
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A. 同意真实有效,毕竟器官最终确实进行了移植
- B. 属于受欺骗的同意,可请求予以撤销。
- C. 病人家属无权进行同意,同意意愿只能由捐献者本人作出
- D. 以上说法全不对
答案
BA、D 项错误,B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黄某等人以“国家补偿”名义诱骗,实施欺诈行为使得病人家属签字同意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对于这一行为,病人家属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C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病人家属在符合条件下有权决定捐献。
- A.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不得中断管理
- B.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 C.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及时通知受益人
- D. 管理人在管理时应当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答案
BCDA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B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 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C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 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因此,管理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D 项正确,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 A. 乙无权向丙请求返还
- B. 乙可以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 C.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且无需向丙支付 500 元
- D.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但应当向丙支付 500 元
答案
BC《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A. 出租场所所得租金
-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 C. 彩票中奖的奖金
- D. 动物未分娩的胎儿
答案
AC孳息是由原物派生的,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还未和原物分离,就不能称为孳息,只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树上结着的果实。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A、C 项正确,出租场所所得租金以及彩票中奖的奖金,是依据法律关系所获得收益,属于孳息。 B 项错误,树上的果实仍是果树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孳息。 D 项错误,未分娩的胎儿仍属于动物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孳息。
- A. 孩子为胎儿时不具权利能力,该协议无效
- B. 王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 C. 王某的金条是送给孩子的,孩子死亡,有理由要求返还
- D. 金条归孙某所有
答案
BDA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二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该赠与协议有效。 B 项正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王某、孙某签订的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胎儿的出生即成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王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C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王某、孙某签订的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胎儿的出生即成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因王某、孙某之间的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承诺后不可撤销赠与。孙某应当按照约定交付金条,不得要求返还。 D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孩子成长到 6 个月时因疾病死亡,8 根金条作为孩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金条。
- A. 正确
- B. 错误
- C.
- D.
答案
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A. 正确
- B. 错误
- C.
- D.
答案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小小作为张某的子女,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而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