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项错误,B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黄某等人以“国家补偿”名义诱骗,实施欺诈行为使得病人家属签字同意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对于这一行为,病人家属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C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病人家属在符合条件下有权决定捐献。
A.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不得中断管理
B.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C.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及时通知受益人
D. 管理人在管理时应当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答案BCD
A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B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
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C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
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因此,管理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D 项正确,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孳息是由原物派生的,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还未和原物分离,就不能称为孳息,只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树上结着的果实。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A、C 项正确,出租场所所得租金以及彩票中奖的奖金,是依据法律关系所获得收益,属于孳息。
B 项错误,树上的果实仍是果树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孳息。
D 项错误,未分娩的胎儿仍属于动物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孳息。
A. 孩子为胎儿时不具权利能力,该协议无效
B. 王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C. 王某的金条是送给孩子的,孩子死亡,有理由要求返还
D. 金条归孙某所有
答案BD
A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二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该赠与协议有效。
B 项正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王某、孙某签订的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胎儿的出生即成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王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C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王某、孙某签订的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胎儿的出生即成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因王某、孙某之间的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承诺后不可撤销赠与。孙某应当按照约定交付金条,不得要求返还。
D 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孩子成长到 6 个月时因疾病死亡,8 根金条作为孩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金条。